湖北省保康县团包矿区磷矿探矿权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4| 公告部门: 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公告文号 : 招标编号:大华招标[2025]029 )
为加快优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高产业链供应链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拟以招标方式公开出让 湖北省保康县团包矿区磷矿 探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 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7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场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湖北省保康县团包矿区磷矿探矿权
勘查矿种: 磷矿
地理位置: 湖北省保康县
面积: 12.09 平方千米,拐点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经度
纬度
1
111.1631729
31.2616778
2
111.1939999
31.2532999
3
111.1940000
31.2414999
4
111.1736903
31.2415208
5
0
0
勘查工作程度: 普查
勘查投入要求: 无
拟出让年限: 5 年
起始价: 120.9 万元
出让收益率: 2.1 %
四、 投标人/竞买人 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事业单位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 招标
招标时间: 2025-05-15
地点 :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 2025年04月15日至2025年04月21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北京时间,下同),在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东路越秀星汇君泊花园三期A座23楼,联系电话:027-82655075)递交申请资料。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2025-04-15 — 2025-04-21
申请报名方式: 只接受投标申请人现场书面申请,凭 121万元保证金缴纳凭证及申请资料领取招标文件;不接受电话、邮寄、口头方式等申请。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出让公告第四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条件”中第二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样式附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5.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6.承诺书(样式附后); 7.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承诺书(样式附后)。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投标人报价低于出让底价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八、风险提示
(一)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招标出让,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标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按法律法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标的瑕疵的影响。出让项目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中标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三)本次招标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投标人需认真考察与实地踏勘,详细了解出让区块已有地质资料及周边已设矿业权情况,对出让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申请参加招标出让,即视为意向投标人对拟出让区块现状已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四)中标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电力设施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工作中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中标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使用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涉及基本草原的,将来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必须符合基本草原的管控要求才能办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中标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探/采矿方法的限制。若拟采取坑探方式进行勘查的,应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规定,坑探工程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对于周边有生产建设矿山的,坑探工程巷道应确保不在周边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内。 (六)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 (八)投标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除招标公告要求外,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若有异议或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投标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投标,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投标人,将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进行惩戒。
十一、其他内容
(一)本探矿权出让采用有出让底价方式,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120.90万元 ,投标报价低于出让起始价的为无效投标。 (二)《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中标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招标出让成交价;开采时,逐年缴纳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逐年征收的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分矿种缴纳))。磷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2.1%。 (三)有意向投标人可自行组织现场踏勘,费用自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结果,招标人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中标人拒绝领取《中标通知书》的;2.中标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探矿权成交确认书》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1.中标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的;2.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中标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活动,需要办理环境保护、土地、林地、草场等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七)本次探矿权招标出让事宜可浏览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s://www.mnr.gov.cn/、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t.hubei.gov.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https://www.hbggzypm.cn//)。咨询电话:027-86656212(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027-8662089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1.参与本次矿业权投标须缴纳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121万元 。2.保证金应在报名申请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账户(投标人按照要求通过单位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账户名称: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账号:320216560910008376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中北支行;联系电话:027-86656212 )。 (九)其他:1.该探矿权出让期限为5年,到期后可依法依规申请延续。2该项目由地方政府进行了前期投入,投标人在参加投标前须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妥善处理前期相关事宜,并了解项目其他前期工作等情况,了解后期勘查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事宜。3.投标时须承诺:若中标该探矿权,将支付前期投入费用并按照绿色勘查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勘查开发。4.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招标须知等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内容变更说明。5.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投标人提交报名材料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出让文件,投标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6.本次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事宜请咨询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涉及矿业权本身有关事宜请咨询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7.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十)中标人2025年7月1日前完成勘查许可证办理的,按现行矿产资源法实施;2025年7月1日后完成办理的,按新的矿产资源法实施。
本公告在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门户网站、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湖北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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